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2021年) (十七)

(十七) 提升市域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各地级以上城市应尽快建成至少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22年6月底前,实现各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做好源头分类,促进规范处置。(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