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三条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并记于公司名下。公告可以采取批量方式,公告期限为九十日。 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拟强制注销登记法定事由、法律依据、拟强制注销登记意见、异议方式、公告起止日期等。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