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申请异议、恢复公司登记,或者利用申请异议、恢复公司登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