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强制戒毒所的民警必须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打骂、体罚、侮辱戒毒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 索要、收受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 违反规定为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私放戒毒人员。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