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强制戒毒所的民警必须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得有下列行为:

打骂、体罚、侮辱戒毒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

索要、收受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

违反规定为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私放戒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