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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强制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必须同强制戒毒人员分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戒毒人员”,是指强制戒毒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 强制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的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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