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四十二条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四十二条 对戒毒人员或者其家属交纳的生活费、治疗费,强制戒毒所应当开具收据,单独立帐,单独管理,伙食帐目每月结算公布一次。严禁截留、挪用和以其他方式侵吞。 戒毒人员食堂应当与工作人员食堂分开,单独设灶,保证饮食卫生。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要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