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医疗、康复 第三十七条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医疗、康复 第三十七条 对强制戒毒期限将满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应当对其进行是否已经生理脱毒的检查。对仍未生理脱毒的,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填写《延长强制戒毒期限呈批表》,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