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医疗、康复 第三十四条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医疗、康复 第三十四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建立严格的戒毒药品管理制度。对用于戒毒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分别建立专用收付帐册、专用处方和专册登记,由专人保管。 需要对戒毒人员使用戒毒药品的,应当由医生开具处方,并监督戒毒人员当场服药。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