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八条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管理、教育 第二十八条 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暂时离所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写出书面保证,经所长批准并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不得超过三日,离所时间计入强制戒毒期限。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