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入所 第九条 强制戒毒所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强制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条 强制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填写《强制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并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填写《强制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强制戒毒所应… 第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入所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十二条 强制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入所时,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财物由强制戒毒所代为保管,并填写《强制戒毒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 第十三条 强制戒毒所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戒毒人员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