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并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