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组织起草部门应当收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与组织起草部门为不同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组织起草部门。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