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授权解释: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依据的;

需要解释的其他事项。

强制性国家标准解释草案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解释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免费公开解释文本。

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由组织起草部门研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