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