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