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