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二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二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指定决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