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