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 国家认监委负责处理申诉和投诉事宜。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