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二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要求和实施需要,提出指定计划。指定计划包括拟指定机构的业务领域与数量、产品范围、对申请指定的机构的要求、指定程序和相关时限规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组成等。 指定业务领域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国家认监委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相关指定方案征求意见。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