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