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除有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不可抗力;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其他在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已载明并获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按单个帐户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按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