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投资人申购基金单位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款额一经交付,申购申请即为有效;除有基金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不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的情形发生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