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应为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变更登记、基金之间转换等业务申请。

基金开放日期及时间应在基金契约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