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应为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变更登记、基金之间转换等业务申请。 基金开放日期及时间应在基金契约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