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