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十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