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收到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有关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