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安全等级为Ⅲ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或者申请进行转基因林木试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评价;

具有符合安全等级要求的安全控制措施;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批准开展转基因林木研究和试验的,应当对研究和试验的条件、步骤等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