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1988年) 第四条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198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防治水土流失,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