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