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四条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未取得或者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