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二、

二、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