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十七、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十七、 十七、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五)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