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