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评审:
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全,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的,或者评价不符合要求的;
未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未提出对策措施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析与评价不正确的;
评价结论和对策措施不正确的;
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