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