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