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