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