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