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