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者审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