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

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