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