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20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