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八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