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20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