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