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