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环评机构资质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继续完成已受理的该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工作。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